【專家說法】
因為小齊從事的崗位專業技術性強,有可能還知道公司的關鍵技術,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保密事項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小齊在工作後,覺得不適應或有終止合同的想法,可以和公司協商,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辭職後發現懷孕,能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事件描述】
王燕於2017年9月1日進入AA珠寶公司工作,擔任珠寶鑒定師一職。雙方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資10 000元,每月15日發放,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
由於王燕專業能力強,AA珠寶公司十分器重她。其他珠寶公司也想聘用王燕,所以經常有獵頭公司找到王燕,向王燕拋出許多高薪職位。一天,獵頭公司再次找到王燕,表示有一家珠寶公司願意出20 000元聘請她擔任珠寶鑒定師。王燕心動了,考慮一周後,決定答應獵頭公司的邀請。
2018年3月1日,王燕正式向AA珠寶公司提出辭職,盡管AA珠寶公司再三挽留,王燕仍執意要走。2018年3月15日,王燕發現自己懷孕了,當把自己懷孕一事告知擬簽約的珠寶公司時,珠寶公司決定不再聘請王燕了。此時,王燕隻能找到AA珠寶公司,希望能夠撤銷辭職申請,與AA珠寶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