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六部分 以 案 說 法

第一章 以案說法——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建立,關鍵在“管”?

【事件描述】

2020年4月10日,彭某經熟人介紹到某塑膠廠工作。經公司人事登記後,彭某立即到車間機台參加上機培訓。彭某的丈夫當日陪同彭某到公司,在車間與車間主任交流時,車間主任表示公司仍缺晚班操作工,彭某的丈夫表示家裏有人願意從事晚班工作,並立即打電話告知了哥哥朱某,讓其下午到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朱某接到電話後,於當天上午10時左右到達公司,表示想熟悉機器,塑膠廠答複晚上十點後安排晚班上機培訓。2020年4月10日中午,彭某及其丈夫回家吃午飯,私下裏,由朱某代替弟妹彭某進行白班工作,但朱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不慎受傷。朱某遂向公司提出認定工傷,但公司不認可與朱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朱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確認2020年4月10日與塑膠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朱某認為:公司已同意其晚上上機培訓,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朱某在操作過程中受傷,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責任。

公司認為:朱某係從事晚班工作,尚未正式上班,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係,且朱某未經公司同意私自替班、自行操作機器,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在未經用人單位同意的情形下,勞動者自行適應機器並代替他人工作,是否能被認定為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

在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5月25日印發的《關於確認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一直是確立勞動關係爭議案件的“金科玉律”。該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麵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