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解讀及案例講解

第三章 以案說法——社會保險02

【事件描述】

彭輝應聘到一家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中心擔任司機,因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疏忽,沒有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2016年9月,彭輝因突發腎結石住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9 000多元。後來彭輝聽人說,法律規定公司和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患病治療的醫療費可以從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一部分。所以彭輝想知道,由於公司的原因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現在因患病治療的醫療費怎樣報銷?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張?

【專家說法】

用人單位和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如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給職工帶來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應給予補償。彭輝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因患病治療的醫療費。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是由醫療保險的強製性所決定的。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職工不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使職工患病無法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的責任。因此,由於公司的原因致使彭輝無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花的醫療費無法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彭輝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因患病治療的醫療費。

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第一條:“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