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職工因用工單位未複工,人力資源公司該如何支付勞動報酬?
【事件描述】
楊先生係某市某保安公司員工,通過勞務派遣形式被派遣至我市某銀行網點擔任保安,其與保安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發工資2 500元/月。2020年1月24日和26日,楊先生因銀行網點營業上班,之後楊先生正常輪休。2月3日起,因疫情影響,楊先生服務的銀行網點停止營業。因保安公司的工資支付周期為每月8日至次月7日,保安公司在2月8日向楊先生支付了1月8日至2月7日的工資,但楊先生發現到手工資不足2 500元,與保安公司交涉無果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保安公司補足工資並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資。
調查與處理:保安公司表示因2月3日至7日銀行未營業,故其按照某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保安公司另表示,加班工資應由銀行支付。後該案在仲裁委的調解下,保安公司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向楊先生補足了工資,楊先生服務的銀行向楊先生支付了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資。
【專家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義務。故某銀行作為楊先生的實際用工單位,應當向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費。這裏要注意的是,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春節放假3天,法定節假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除夕(1月24日)當天係與休息日調休,並非法定節假日,故除夕加班的支付200%工資的加班費,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支付300%工資的加班費。另外,2月3日至2月9日為該案例所在省規定的延遲複工期,企業未開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某保安公司作為楊先生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資的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