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導讀】>>>
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設計影視投資基金產品時,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進行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以基金組織形式進行分類,基金分為有限合夥型、契約型、公司型,三種類型各有優勢與劣勢,三者之間的區別具體表現在哪裏呢?怎樣才能選出適合的基金組織形式以滿足各基金參與方的需要?
編者在本章中對三種類型的基金組織形式分別解析之後進行對比,以便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基金投資者狀況、被投標項目或被投企業狀況,基金結構穩定性,基金設立、管理運作成本,投資決策的程序與效率,投資者人數及其風險承擔能力,稅負承擔,法律製度是否完善等多方麵因素之後進行合理選擇。
第一節 有限合夥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完成之後,有一項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內容就是基金產品結構設計。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根據資產端、資金端、監管政策、稅負等因素進行合規合理的基金結構設計。而在完成相對複雜的基金結構設計之前,對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進行詳細的了解則非常必要。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礎組織形式分為三種,分別是有限合夥型基金、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編者在本章中將對基金的這三種組織形式進行一一解讀。
我國最初的《合夥企業法》中並沒有規定有限合夥製度,有限合夥企業在我國的落地十分曲折。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並通過,8月1日起施行的《合夥企業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當時法律嚴禁有限合夥製合夥企業的設立,也限製了有限合夥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發展。直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合夥企業法》,該法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至此,有限合夥製在我國才得以合法化。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係中,有《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企業登記程序規定》規範了合夥企業登記的程序;有《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合夥人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規定;還有《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和《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證券賬戶開立業務操作指引》為合夥企業IPO退出指明了方向,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推動了合夥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向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開放了我國有限合夥製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市場。經過一係列的立法推動,才有了近年來有限合夥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突飛猛進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