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私募影視投資基金法律實務操作指引

第六章 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合同》

條款設計

【本章導讀】>>>

時下,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由於其靈活性強,成立方式簡便,加入方式和退出方式便捷,可以吸收較多投資者等原因,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目光。但是,契約型基金本身並非法律實體,僅僅是各基金參與方通過一紙契約形成的契約結構,怎樣才能在這一紙契約上明確地約定各方權利與義務,有效地保障各基金參與方的權益呢?

第一節 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合同》概述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係由一係列合同文件形成的契約結構。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合同》是契約型基金體係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投資者、基金托管人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本身沒有法人主體地位,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對外締約、履約,依賴契約對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投資者、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束。

根據《指引1號》的規定,契約型私募影視投資《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不限於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成立與備案,基金的申購、贖回與轉讓,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私募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財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揭示,《基金合同》的效力、變更、解除與終止,基金的清算,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及其他事項。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係中,與有限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約型基金的相關法律體係相對不健全,在合同內容表述不清或者條款不完備等情況下,很可能出現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直接依賴、解釋的情形,在《基金合同》條款設計、合同審核時應對合同的完整性、合規性、可操作性等方麵予以充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