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 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 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 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拒絕招收的, 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第二十六條規定, 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家庭, 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初級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機構和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 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殊教育班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教育。提供特殊教育的機構應當具備適合殘疾人學習、康複、生活特點的場
所和設施。
對於心理健康有缺陷的學生,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 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 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 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 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 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 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