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什麽是學生欺淩?
學生欺淩, 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 一方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 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行為。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 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 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 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 都屬於學生欺淩。
學生欺淩對於被欺淩學生通常是身體上和心靈上受到雙重創傷, 並且容易留下陰影長期難以平複, 也使部分受欺淩者發生惡逆變化, 由受欺淩者轉化為欺淩者或者欺淩者的幫凶。對於目睹欺淩現象的旁觀者而言, 也往往會因為幫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內疚、不安, 甚至惶恐, 或明哲保身以自保, 或不自覺地加入欺淩行列。同時, 對於欺淩者而言, 危害也顯而易見, 形成欺淩者道德滑坡、人格扭曲, 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被追究刑事
責任。
2018 年9 月5 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學生欺淩司法大數據的專題報告。通過梳理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刑事一審審結案件, 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學生欺淩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第一, 超過半數的學生欺淩案件為故意傷害案件。通過審理案件的類型來看, 57. 5%的學生欺淩案件為故意傷害案件, 占比較高的還有搶劫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第二, 學生欺淩案多因瑣事而起。報告顯示, 學生欺淩案件中有55. 12%是因為發生口角、小摩擦等瑣碎事情而引發; 因為滿足個人私欲而進行搶劫、敲詐勒索、強迫賣**、侮辱、強奸等犯罪行為占比18. 08%; 因感情問題引起欺淩案件占比4. 8%; 無故滋事占比2. 93%。第三, 欺淩案件多為無預謀的突發性衝突犯罪。超八成學生欺淩案件為無預謀的突發性衝突, 而近七成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案件為有預謀犯罪。第四, 欺淩案件中傷亡情況嚴重。比如, 11. 59%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死亡, 31. 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傷, 38. 5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輕傷, 27. 9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輕微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