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知識百問百答

第二章 家庭保護

10.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哪些家庭教育義務或家庭教育職責?

家庭教育, 廣義上指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實施的一種教育; 狹義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長者對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實施的教育和影響。這裏一般是指家長(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 進行的教育, 主要是家長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和家庭生活影響子女的一種社會活動。家庭教育義務或家庭教育職責是指監護人在法律範圍內教育未成年人

的法定義務或職責。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 家庭有著學校及社會教育無可替代的角色及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

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

法律還明確了家庭教育的具體內容, 規定家庭對子女的教育主要側重於法治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生理心理的健康和行為習慣的培養。《教育部關於加強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 家長應嚴格遵循孩子成長規律, 為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導。家長要全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係統掌握家庭教育科學理念和方法, 增強家庭教育本領, 用正確思想、正確方法、正確行動教育引導孩子; 家長要尊重孩子的合理需要和個性, 創設適合孩子成長的必要條件和生活情境; 不斷更新家庭教育觀念, 堅持立德樹人導向, 以端正的育兒觀、成才觀、成人觀引導孩子逐漸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重視以身作則和言傳身教, 要時時處處給孩子做榜樣, 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響和幫助孩子養成好思想、好品格、好習慣; 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間, 不斷創造家庭教育機會, 積極主動與學校溝通孩子情況, 支持孩子參加適合的社會實踐, 推動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有機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