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定義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所在, 是祖國未來的建設者, 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是事關國家、民族興衰成敗的大事。黨中央曆來重視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 黨的十九大提出, 要以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為著眼點。年青一代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 國家就有前途, 民族就有希望。《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這一規定綜合考慮了自然人的身體生長發育、心智磨礪過程、國家教育製度體係以及基本國情。
具體而言, 我國法律對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定標準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界定標準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 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但是,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而《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刑法》第十七條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