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其預算內安排支持畜禽種業創新和畜牧業發展的良種補貼、貼息補助、保費補貼等資金,並鼓勵有關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畜禽養殖者購買優良畜禽、繁育良種、防控疫病,支持改善生產設施、畜禽糞汙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設備、擴大養殖規模,提高養殖效益。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采取措施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責任追究製度。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並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第七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製定畜禽生產規範,指導畜禽的安全生產。
第七十五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製度,逐步完善有關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製,加強市場調控,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
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畜禽生產、加工、銷售、運輸體係建設,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係。
國家鼓勵畜禽主銷區通過跨區域合作、建立養殖基地等方式,與主產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