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7日下午對畜牧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建議在規定有關種畜禽、畜禽屠宰等質量安全標準的基礎上對完善畜牧業標準提出總體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農村部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總則中增加相關內容。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明確定期對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進行調查,並發布相關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加強對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關內容。

四、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委會委員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開發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品種的規定中,增加特色畜禽產品供給的內容。

五、根據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研究,建議將有關鼓勵畜禽養殖者對進口的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係選育的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畜禽養殖者利用進口的種畜禽進行新品種、配套係的培育;培育的新品種、配套係在推廣前,應當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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