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畜牧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製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係點、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係點、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基層執法機構和專家學者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到內蒙古、河北、北京、雲南、湖北、浙江、福建調研,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麵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司法部、農業農村部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10月14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適應畜牧業發展新形勢、新要求,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突出鼓勵支持畜禽養殖生產,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促進畜牧業綠色發展。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現代畜禽養殖體係。三是,從事畜禽養殖應當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做好質量安全工作。四是,加強對畜禽養殖戶的指導幫扶。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研究機構建議,加強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糞汙無害化處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相關內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國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疫病監測、畜禽疫苗研製的內容。二是,將相關條款中的“畜禽糞汙處理利用”改為“畜禽糞汙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三是,明確從事畜禽養殖不得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畜禽。四是,違反檢疫證明和畜禽標識管理規定的行為,動物防疫法已作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