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修訂本)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家洋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

一、畜牧法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快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增強畜禽產品供給保障能力,促進農牧民持續增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畜牧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大力發展畜牧業,對全麵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新時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構建現代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和加工流通體係,不斷提升畜牧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畜禽產品消費需求。當前,畜牧業發展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力度不夠,開發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種持續減少、瀕臨滅絕;二是畜禽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產學研協同的利益聯結機製不健全,市場競爭力不足;三是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資源環境硬約束日益加劇;四是養殖業發展不均衡,行業集中度低,市場波動大、風險高,監測預警體係不完善,宏觀調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質量安全監管、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能力比較薄弱。針對畜牧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現行畜牧法作出相應的修改完善。

2020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畜牧法列入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計劃,明確由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負責起草。我委高度重視畜牧法修改工作,成立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專班,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方麵意見、反複討論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