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修訂本)

第二章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

第十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製度,開展資源調查、保護、鑒定、登記、監測和利用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係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谘詢工作。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經過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狀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於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製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製定、調整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狀況,製定、調整並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

第十四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