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修訂本)

第三章 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國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實施全國畜禽遺傳改良計劃;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開發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品種,增加特色畜禽產品供給,滿足多元化消費需求。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加強育種技術攻關,扶持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培育的畜禽新品種、配套係和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銷售、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並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告。畜禽新品種、配套係的審定辦法和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製定。審定或者鑒定所需的試驗、檢測等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畜禽新品種、配套係培育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轉基因畜禽品種的引進、培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種畜質量監測、優良個體登記,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優良種畜登記規則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製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係,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係;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