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本)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製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複;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七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麵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協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