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本)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並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製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製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複的,依法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製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依法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