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製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委托上海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係點開展調研,並通過網絡視頻會議形式聽取有關方麵意見。梳理研究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相關議案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麵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4月12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突出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並建議對修訂草案結構作適當調整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六章前移作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並增加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規定;將修訂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拆分為“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兩章。

二、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采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單位提出,我國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麵有較全麵的製度和措施,“暫時性的特別措施”內容不明確,必要性不足,建議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向國家機關等方麵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該規定與現行組織人事管理製度不一致,實踐中也難以操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