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最新修訂本)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七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集體所有財產關係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五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五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