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12月22日下午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2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農業部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意見提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關於立法目的的規定中體現“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內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這一條中的“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改為“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一條)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審計,成員應當有權查閱財務審計報告,建議在第二十二條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權利中增加這一內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在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中增加成員有權查閱本社“財務審計報告”的內容。(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中“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表述不易理解,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改為“僅以投資為限承擔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