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製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及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研究機構等征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還到一些地方調研,聽取意見;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農業與農村委員會、農業部交換意見,共同研究,並就修改有關問題聽取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1月2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國務院法製辦公室、農業部有關負責同誌列席了會議。12月14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製度,進一步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予以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一些地方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資、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其產品進入超市銷售等方麵存在諸多限製,建議法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在修訂草案第六條增加一款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