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本)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

合作社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17年6月2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光國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托,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作說明。

一、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必要性

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來,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範和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實踐證明,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對於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係,推進農業現代化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一是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內涵重新界定。二是依托當地自然或傳統資源優勢成立的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合作社、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合作社等經營範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寬的多種新型合作社不斷湧現,需要予以規範和扶持。三是一些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製度不健全等問題,影響和製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其內部運行機製。四是一些地方的專業合作社為擴大規模,增強競爭力,專業合作社之間成立的聯合社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規範和保障其發展。另外,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員的加入與退出、盈餘分配製度的完善等方麵也需要進一步明確或規範,以引導和支持專業合作社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