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本)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非法幹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攤派,強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接受有償服務,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第70條—第74條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企業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法。

第七十四條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