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本)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

第六十五條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國家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具體支持政策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提供金融服務。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

第六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六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66條—第69條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