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向農民或者農業生
產經營組織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費的項目、範圍和標準應當公布。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罰款處罰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罰款,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進行攤派。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人力、財力、物力的, 屬於攤派。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有權拒絕任何方式的攤派。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集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在農村進行任何形式的達標、升級、驗收活動。
第六十九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及代扣、代收稅款的單位應當依法征稅, 不得違法攤派稅款及以其他違法方法征稅。
第七十條 農村義務教育除按國務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外, 不得向農民和學生收取其他費用。禁止任何機關或者單位通過農村中小學校向農民收費。
第七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保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依法給予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過程中, 不得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不得幹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 不得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