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必須合理利用和
保護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能、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 發展生態農業,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資源區劃或者農業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的區劃, 建立農業資源監測製度。
第五十八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 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 增加使用有機肥料, 采用先進技術, 保護和提高地力, 防止農用地的汙染、破壞和地力衰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 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並對耕地質量進行定期監測。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 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采取預防措施, 並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預防土地沙化, 治理沙化土地。國務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製定防沙治沙規劃, 並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全民義務植樹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組織群眾植樹造林, 保護林地和林木, 預防森林火災, 防治森林病蟲害, 製止濫伐、盜伐林木, 提高森林覆蓋率。
國家在天然林保護區域實行禁伐或者限伐製度, 加強造林護林。
第六十一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應當加強草原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指導、組織農(牧) 民和農(牧) 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人工草場、飼草飼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 實行以草定畜, 控製載畜量, 推行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製度, 保護草原植被, 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鹽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