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最新修正本)

第七章 農業科技與農業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製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發展規劃, 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和農業教育經費。

國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 鼓勵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依法舉辦農業科技、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 國家保護植物新品種、農產品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研、教育單位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傳播和普及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促進農業科學技術進步。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農業重大關鍵技術的科技攻關。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際農業科技、教育合作與交流, 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第五十條 國家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 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引導相結合, 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體係, 促使先進的農業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

第五十一條 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 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無償農業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生產發展需要, 穩定和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和改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科技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和生活條件, 鼓勵他們為農業服務。

第五十二條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谘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有關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