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體係,采取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等措施, 從資金投入、科研與技術推廣、教育培訓、農業生產資料供應、
市場信息、質量標準、檢驗檢疫、社會化服務以及災害救助等方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農業生產, 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與我國締結或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相抵觸的情況下, 國家對農民實施收入支持政策,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逐步提高農業投入的總體水平。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 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健全動植物檢疫、防疫體係,加強動物疫病和植物病、蟲、雜草、鼠害防治; 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檢測監督體係、農產品市場及信息服務體係; 支持農業科研教育、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培訓; 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 扶持貧困地區發展; 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等。
縣級以上各級財政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田水利的農業基本建設投入應當統籌安排, 協調增長。
國家為加快西部開發, 增加對西部地區農業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財政預算內安
排的各項用於農業的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各項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保證資金安全, 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用於農業的財政和信貸等資金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