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在京歐美人士的管理
民國時期,北京的歐美人士居住於東交民巷使館區內外,一部分人長期住在使館區內,另一部分人散布、夾居在中國人社區之中。在使館區內居住的人員構成複雜且無實質上的統一的管理機構,這也增加了北京歐美社區的管理難度。
一、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與使館區內的外國人管理
1927年,蘇聯法律學教授M.J.Pergament這樣定義使館區:“北京使館區指的是一個特定區域,這個特定區域已經由中國授權給‘辛醜條約國’專用。‘辛醜條約國’在使館區有如下權利:①使館區內部的自主管理權;②使館區的可防禦性;③維持永久的使館衛隊,以便於使館區中使館的防禦,且在使館區中每個使館都分配有一片特定的土地,並基於物權擁有這片土地。”[2]在使館區內,外國不僅享有領事裁判權,還有軍事保衛和自主管理的權利。而使館區的管理經曆了一個名義上逐漸統一的過程,大體可以分為財政管理、治安管理、道路管理等方麵。
(一)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名義上的統一管理
1914年之前,使館區內東(以日本和德國為主導)、英(以英國為主導)、西(以美國為主導)三區分立,各自擁有警察係統和管理章程,互不統屬。1913年10月,有一個住在使館區的意大利人被他的中國男仆搶去了三百元,然後逃跑了。他到意大利公使館抱怨說,“子債父償,但是日本使館隨員、負責使館區東部區域警察事務的廣田(Hirota)卻拒絕將該男仆的父親拘留”。意大利公使館的華蕾給廣田打電話,問及此事,廣田回複說,他也不知道這件事該怎麽解決,因為該男仆的父親樂於被監禁,並不會為了避免被監禁而為他兒子做出賠償。[3]
為了改變東交民巷三區分立,管理不便的問題,各國公使經過公議,決定建立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從1914年1月1日開始,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正式開始工作,結束了之前“三區分立”的曆史,實現了使館區管理的統一。正如英國公使給司法處的信函中所說,“管理使館界事務公署現已成立,署內有總辦一員、副辦四員,又有提調一員,專辦該署往返文函。現任總辦係奧斯馬加國署理欽差德福爾君,提調為多默思君。若將來,凡使館界內事務,由該署與警廳及北京地方官直接來往,則與速辦事件,殊有裨益,茲各國大臣囑代為陳明,應請轉行地方官一體知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