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般認為,在傳統中國社會,男女兩性關係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基準上。這個“男尊女卑”的道德規範落實到行為上,就成就了後世奉為禮教的“三從”之義與“男女內外”之分。前者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而後者則指的是男不言內,女不言外,或是男主外,女主內。本文旨在利用“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典藏內閣大庫檔案中的刑案數據,主要是近三百件夫妻失和的案例,從這個道德規範是如何在社會上被實踐的角度來檢視清代的夫妻關係。本文將以“三從”,尤其是其中的第二從,即“既嫁從夫”,與“男女內外之分”兩個觀念來檢視這些案件,希望通過對夫妻衝突症結的分析,了解雙方對“三從”與“男女內外之分”奉行的程度,借以說明清代婚姻關係中兩性認知的複雜性,以及“男尊女卑”在厘清清代夫妻關係上的局限性。
這些失和案例都是涉及人命的家庭暴力事件,多數是丈夫殺死妻子,但也有不少是妻子與奸夫共謀殺死丈夫的案子,還有妻子獨自殺死丈夫的例子。由於是命案,有一方當事者已不存在,刑案口供就成了另一方當事者的獨角戲。這當然不利於我們對案情的全盤掌握。另一方麵,當事人在陳述案情時多少會避重就輕,或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陳述,往往造成口供內容過於偏頗,旁人難以了解事件的真相。然而,如果我們不求斷定雙方是非,隻在乎了解婚姻出狀況的原因,隻求觀察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以厘清導致雙方衝突的導火線,那麽這些案例仍有可取之處。
依據大清律,謀殺人與誤殺、過失殺傷人的刑罰不同;同時,丈夫若毆死有罪妻妾,無須償命,隻杖一百。所謂有罪妻妾,是指毆罵丈夫之祖父母或父母的妻妾。[1]為了減輕刑責,涉及命案的男性當事人在堂上往往采取將命案導向誤殺或過殺的策略;他們一般會在口供中指出,因為妻子行為不當,未盡為管家之責,自己或是出於一時氣憤,或是為了教訓對方,以致失手殺人,絕非故意殺人。另一方麵,殺夫的女性當事人則多會供稱原本無意謀殺丈夫,都是受奸夫唆使好做長久夫妻,而協同謀害丈夫。但無論是為求脫罪,還是諉過他人,當事人的目的隻有一個,即設法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指出命案隻是出於一時衝動的過失殺人,而非蓄謀已久的謀殺。這些當事人的說辭雖然可能有所偏袒、誇大,但不論他們的說法如何有利於自身,他們對對方的指控必須很明顯地顯示對方的行為有違當時的夫妻相處之道,如此方能合理化自身的行為,以避免更重的刑罰。而我們從這些當事人為自己行為辯護的言辭中,從夫妻雙方對彼此不滿的陳述中,應該可以分梳出當時社會認可的夫妻關係,掌握到當時夫妻雙方對彼此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