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統治理念與統治架構
一、民族共同體理論
盡管法西斯運動的特點之一,是行動在先理論在後,但是到希特勒上台執政時,納粹主義的理論體係已經基本成形。因此,在希特勒確立納粹體製的過程中,已經有一個較為完整的思想體係在起指導作用。
納粹主義理論體係的核心與基礎是“民族共同體”理論。“民族共同體”的德文原文是Volksgemeinschaft,亦譯“民眾共同體”、“人民共同體”或“種族共同體”。德文Volk一詞有一種特殊的含義,它除了表示“民族”、“民眾”、“人民”外,還包含一種以血統和鄉土為基礎的原始部落集團的意思,在不同的場合表達不同的含義。“民族共同體”這一概念的內涵同“民族社會主義”概念有部分重合之處,強調德意誌民族內部的利益一致性,要求各階層人士注重民族的整體利益,淡化或者主動調節內部矛盾,同舟共濟,以複興德意誌民族。
民族共同體理論源於納粹的曆史觀。納粹主義強調,世界曆史的主線不是“階級對階級的鬥爭……而是血統對血統、種族對種族的鬥爭”。各個民族和種族之間有高下、強弱、優劣之分。希特勒在《我的奮鬥》上卷“民族與種族”一章裏,明確地把世界上各種人種劃分成文明的創造者、文明的承襲者和文明的破壞者3大類。他鼓吹,雅利安-北歐日耳曼人是一切高級人類的創始者,是文明的創造者和維護者,是上蒼賦予“主宰權力”的種族;而猶太人和吉卜賽人則是劣等種族和文明的破壞者,應該被淘汰和滅絕。
希特勒強調,地球上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是有限的,而各個種族自我保存和自我繁衍的欲望卻是無限的,這樣就導致了激烈的生存競爭。嚴格的必然法則是強者勝弱者滅,“一切生命都是一場永恒的鬥爭,世界不過是個適者生存、強者統治的叢林,一個弱肉強食、優勝劣汰的世界”。然而,他認為,各個種族的等級區分是“自然賦予”的,但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優等種族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血統價值,不注意自保,就會因血統的混雜而導致人種水平下降,最終喪失強者的地位。因此,各個民族客觀上就是命運共同體,必須同舟共濟,在激烈的生存鬥爭中求強求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