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領袖原則的思想淵源是尼采的“超人哲學”。
超人哲學無限誇大人類個體之間在智力、體力和能力方麵的差異,認為在物競天擇、優勝劣汰的進化過程中,最後的結果必然形成兩類人,一類是“超人”,一類是庸人。當個別人物具有超等潛能,完全掌握自我,擺脫了基督教的“畜類道德”或“奴隸道德”,能創造自身的價值,他就成了“超人”。這種人是曆史的創造者,有權奴役群眾,而大多數民眾隻是奴隸和畜群,是“超人”實現權力意誌的工具。
希特勒把超人哲學思想運用到政治領域,提出由民族精英實行統治的領袖原則。
他認為,如同種族與種族之間不可能平等一樣,某一種族內部的個體之間也是不平等的。他在1928年寫的《第二本書》中說道:大多數人從來就不會有創造性成就,從來不會對人類有所發現,唯獨個別人是人類進步的創造者。他明確表示,“人民國家”要以“大自然的等級思想”為基礎,強調“人民統治的真義是指一個民族應被它的最有能力的個人、那些生來適於統治的人所統治和率領,而不是指應讓必然不諳這些任務的偶占多數的人去治理生活的一切領域”。
領袖原則同民族共同體思想緊密相連。納粹分子強調,領袖是民族共同體的人格代表和中心,他同民族共同體之間存在著種族血統上的一致性,存在著人格上結合的基礎,領袖是民族的利益及意誌的代表者,是保持全民團結的維係者,他有權對民眾實行絕對統治。而分別代表一部分國民意誌和利益的一般政黨,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在這一基礎上,納粹分子提出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領袖”(Ein Reich,Ein Volk,Ein Führer)的口號,於是“人民國家”就變成了“民族的領袖國家”(der nationale Führerstaat)。由此,也形成了納粹專製體製不同於其他專製體製的特色,即強調領袖的權威來自於民眾(Volk)之中。1934年8月,希特勒公開宣稱:“一切國家權力必須來自民眾並且由民眾通過自由和秘密的選舉批準。”1936年,希特勒在重新武裝萊茵區以後的國會選舉中又公開聲稱:在德國,“政府受到全體民眾的信任。我關心民眾。15年來,我和這個運動一起逐步上升。我不是被任何人強加給德國人民的。我來自民眾,生活在民眾之中,並回到民眾中去。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沒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權利說他是本國民眾的代表”。希特勒曾經把納粹德國同威廉二世的德意誌第二帝國進行比較。他雖然稱讚君主製度能使國家領導權臻於穩固,但認為其弊端是使民眾迷信“政出於上”,對政治生活持冷漠態度。他說:“在德意誌帝國時代,領袖們沒有紮根於民眾之中,那是個階級國家。”在納粹黨的宣傳中,他們的領袖並非君主,而是民眾中有領導才能並且能夠獲得民眾支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