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納粹運動與納粹專政

三、領袖國家

領袖原則運用於實際,就是納粹德國的政治權力高度集中,《魏瑪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體製化為烏有,各種權力都集中於希特勒一身,形成“領袖國家”。1933年3月23日通過的“授權法”,將三權分立體製轉化為以“內閣立法”為表現形式的內閣獨裁。由於“授權法”三次被延長,在納粹政權存在期間一直有效。

內閣獨裁還不是希特勒的最終目標。在擺脫了議會對內閣的製約後,希特勒采取一係列措施來實現絕對控製內閣的目的。

措施之一是加快內閣成員“納粹化”的進程。他增設了許多新的部,任命納粹黨徒擔任部長。如1933年3月增設國民教育與宣傳部,由納粹宣傳領袖戈培爾任部長;同年4月增設航空部,由戈林任部長;1934年5月增設科學、教育和國民教育部,由納粹黨徒魯斯特任部長;同年7月增設林業部,由戈林兼任部長;1935年7月增設宗教部,由納粹黨徒漢斯·克爾任部長。如此快速、大量地增設新的政府部門,還不能令希特勒滿意。作為補充措施,他曾經先後把納粹黨徒戈林、羅姆、漢斯·克爾、弗蘭克作為不管部長拉進內閣。每逢原有的部長退出內閣,他就以納粹黨徒取而代之。如達雷取代胡根貝格擔任糧食與農業部長,奧內佐爾格取代馮·呂本納赫男爵擔任郵政部長,而後者的交通部長一職由多爾普米勒接任。到1938年,隻有財政部因專業性太強,仍由無黨派專家馮·克羅西克伯爵執掌,司法部因顧慮到“司法獨立”原則的殘餘,仍由右翼保守人士居特納任部長。1942年8月,連居特納也被納粹黨徒蒂拉克接替。希特勒就任總理時納粹黨人在內閣中居少數的局麵被徹底改變。

措施之二是把“領袖原則”引入內閣。根據《魏瑪憲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德國內閣應該在總理主持下實行“集體原則”和“多數原則”。但希特勒一旦鞏固了自己的地位後,就把這些原則棄之一旁。1933年7月20日修改了《政府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工作無須經過部長之間的口頭討論,隻需將相關草案經由相關部長傳閱後即可定稿。從1933年10月17日起,內閣部長的誓詞也從魏瑪時期的“忠於憲法和法律”,改為“忠於德意誌民族和人民的元首”。1936年12月15日,德國總理府主任助理、部務主任溫斯泰因在波恩行政管理學院的演講中,對德國“政府”的含義作了如下的新解釋:“今天的全國政府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內閣,在那裏所有的決議都必須以多數原則為基礎來製定;如今的政府是元首的顧問團,它向元首兼國家總理提建議並支持他作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