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百官公卿俸料的一種補充形式——春季時服的賞賜,“春衣”最遲在東漢桓帝時已經出現。此後,曆經兩晉南北朝隋唐直至五代宋初,“春衣”的發放一以貫之。隨著時代的演進和發放範圍的擴大,“春衣”的內涵、發放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這在唐五代宋初表現得尤為突出。
在募兵製時期,由於健兒(兵士)是以為國家戍邊謀取生資的職業兵,因而國家給予兵士的“春衣”“冬衣”賞賜更多地體現報酬性質。同樣,中央內外諸司的官奴婢、番戶、雜戶等,按技藝特長配隸於宮廷及九卿(監)之中,是官營農業、手工業及畜牧業的主要生產者。自然,他們得到的“春衣”“冬衣”給賜亦為報酬性質。天寶時代敦煌寺戶製度中也能找到類似痕跡[51]。
應當看到,募兵製下兵士的“春冬衣賜”是唐五代“春衣”發放的基礎。安史亂後,由於西北諸軍衰落和藩鎮勢力壯大,以及南衙十六衛和北門禁軍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李唐王朝“春冬衣賜”的範圍逐步擴大,除兵士外,對統軍將領、隨軍官吏、藩鎮長官及幕府要員等也給賜“春衣”,作為撫慰和褒獎,還在清明、寒食及端午佳節對朝中重臣和武職軍將賞賜衣物,並計入俸料當中。五代後唐和北宋沿襲前朝並固定為製度,“春衣”遂成為文武百官俸料錢的重要內容。
從敦煌文書中可見,歸義軍政權對使府衙內的押衙、員外及門僧等人員也有“春衣”的給賜,不過數量很小;而在民間雇工契中“春衣”大量出現,表明“春衣”已流行於當地民間。
這樣看來,唐五代“春衣”的發放,大致有報酬型、賞賜型、俸料型和實用型四種形式。綜合四種類型的主要特征,對“春衣”的內涵和唐五代“春衣”發放的演變過程可得出如下明確認識,即“春衣”首先是國家對募兵製下官兵(健兒)及中央內外諸司的官奴婢、番戶、雜戶等供給的春季衣裝,作為他們執勤服役的報酬;其次,“春衣”也用於賞賜統軍在外的將領、撫綏地方藩鎮及身居要職的朝臣;再次,“春衣”作為官員俸料錢的重要內容,始於中唐的南衙十六衛和北門禁軍,以後擴及諸道節度使及文武百官,在晚唐五代宋初這種擴大之勢十分明顯;最後,“春衣”大量出現於敦煌雇工契中,已成為當地民眾日常穿著的一種衣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