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古時期,依附於寺院的“常住戶”常從寺院領取“春衣”。日本學者中村不折藏西域文書《天寶六載給家人春衣曆》載:
1 天寶六載四月十四日給家人春衣曆。
2 常住、大及、龍子、葵奴以上四人,人各緤一段充衫,八尺充褌。
3 祀奴、末如已上兩人,人各一段充衫,祀奴給八尺充褌。
4 可僧 付緤一段充衫,胡尾子付緤一丈二尺充褌。
5
右件緤九段,每段用錢貳佰貳買到,用給上件
6 家人春衣,謹以為案,請僧連署。僧無生
7
僧 僧玄藏 僧發藏 僧澄練。[47]
這裏“家人”,或曰“淨人”“使人”,即寺院依附人口的一種,其身份或與寺戶相類[48]。寺院支付給家人的“春衣”主要有衫(汗衫)、褌、袴三種,其製作原料均為緤布(棉布)。除衣料不同外,寺院支付“家人”的三種“春衣”均與官奴婢相同,這顯然是官奴婢春冬衣服發放製度在民間社會生活中的延伸和推廣。S.4120《壬戌年(962)—甲子年(964)某寺布褐綾絹破曆》第5行載:“昌褐貳丈肆尺,牧羊人春衣用”。“牧羊人”受雇於寺院,領羊放牧,並定期向寺院交納羊羔、酥油、羊毛等物,寺院則供給他們衣食[49],“春衣”即是供給中重要的一項。第15—16行“昌褐貳丈叁尺,與寺卿憨兒春衣用”,可知寺院中主管各種具體事務的僧官“寺卿”也有“春衣”(昌褐)的破用。這表明,唐末五代宋初,“春衣”在敦煌民間和寺院中使用相當廣泛。
在敦煌文書中,“春衣”更多地見於晚唐五代宋初民間的雇工契當中。S.3877v《戊戌年(878)令狐安定雇工契》載:
戊戌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洪潤鄉百姓令孤(狐)安定,為緣家內欠闕人力,遂於龍勒鄉百姓就聰兒造作一年。從正月至九[月]末,斷作價直,每月五鬥。現與春四個月價,與(餘)收勒到秋。春衣一對,汗衫襔襠並鞋一兩,更無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得拋工。拋工一日,勒物一鬥。忽有死生,寬容三日,然後則須驅驅。所有農具什等,並分付與聰兒,不得非理打損牛畜。[如]違打,倍(陪)在作人身。兩共對麵穩審平章,更不許休悔。如先[悔]者,罰羊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無信,故勒此契,用為後驗。[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