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通過羽34《群牧見行籍》的梳理,可以看出歸義軍官府對駝、馬、牛、羊的管理非常重視,說明官營畜牧業在歸義軍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事實上,歸義軍對群牧(馬、牛、驢、駝、羊)的管理,並不僅限於通過“算會”之製而對“見在”“見行”牲畜的數量統計,甚至群牧牲畜的死亡及皮肉處理,歸義軍官府都有具體的規定。這在有關馬、牛、駝、羊的牒狀及判憑中有明確反映。S.2474《庚辰年(980)駝官張憨兒群騍駝破籍並判憑》[49]載:
3 弘定,未蒙判憑,伏請 處分。
4
庚辰年八月日駝官張憨兒。
2 判憑,伏請
處分。
3
乙未年十二月日知馬官陰章兒。
有關羊隻死亡後羊皮的處理,P.2985v《己卯年(979)牧羊人王阿朵狀及判憑》[56]載:
1 牧羊人王阿朵
3 死壹口,皮付白押衙,未蒙判憑,伏請處分。
4
己卯年四月十五日牧羊人 王阿朵。
5 為憑,十五日(印)
我們看到,王阿朵上狀及使主的判憑都在四月十五日,體現出曹氏歸義軍(曹延祿)在財務鉤稽與審核中較高的辦公效率。三天後,王阿朵再次上狀,“伏以今月十八日納自死古母羊壹口,皮付白祐慶,伏請處分”[57]。顯然,前次狀文提到的“白押衙”,就是本狀中掌管羊皮的白祐慶。比照S.6998C《押衙知羊司田某狀及判憑》[58]的某些細節,可知白祐慶以押衙之職兼知羊司事務,是曹氏歸義軍管理牧羊業的官員。
以上有關駱駝、馬匹、羊隻的牒狀及判文,不約而同地傳輸出這樣的信息:曹氏歸義軍時期,“群上”“槽上”牲畜如有死亡,那麽飼養者或領養者應將皮肉剝離帶回,交付“內庫”或有關官員(如張弘定),作為核實、檢驗牲畜死亡的憑據。這種“皮付內庫”的規定並非歸義軍首創,溯其源流其實由來已久,至少在阿斯塔那九區6號墓所出《唐總章二年(669)至鹹亨元年(670)西州長行坊死馬價及皮價帳》[59]中有類似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