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敦煌文獻與唐代社會文化研究

第三節 具注曆日中的宜忌選擇

中古時期的具注曆日,通常包括曆序和曆日兩部分內容。曆序是曆日性質、功能、神煞及擇吉避凶的概括性描述。S.95《後周顯德三年丙辰歲(956)具注曆日》:“夫曆日者,是陰陽之綱紀,造化之根原。二儀交泰,即有易變之殊;八節推遷,四時更改。審觀七十二候,廿四氣,顯示一年日晨,知月朔之大小,昏曉無虧,定晝夜之矩(短)長。紫、白二方,修造免衝凶地。凡三五十四晨,足下檢吉定凶。公私最要,無過於曆日也。金烏運轉,玉兔巡行,如(而)成其歲。凡人年內造作,舉動百事,先須看太歲及已下諸神將並魁罡,犯之凶,避之吉。”[49]理論上來說,曆日的核心是對四時、八節、二十四氣、七十二候的確定,並力求與天道、自然與時令保持一致,可謂是曆法學中對於時日至上至美的追求。但在社會實踐和應用層麵,無論官方還是民間,曆日提供的都是社會生活中“檢定吉凶”和選擇宜忌的諸多指南。當然,對於農業社會而言,曆日界定的時令秩序對於農業生產的指導不乏積極意義。P.2765《唐太和八年甲寅歲(834)具注曆日》:“夫為曆者,自故常規,諸州班(頒)下行用,尅定四時,並有八節。若論種蒔,約□行用,修造亦然。恐犯神祇,一一審自祥察,看五姓行下。沙州水總一流,不同山川,惟須各各相勸,早農即得善熟,不怕霜冷,免有失所,即得豐熟,百姓安寧。”[50]顯而易見,這是吐蕃時期敦煌自編的本土曆日,雖然從“尅定四時,並有八節”的術語來看略顯粗糙,但由於是本土造曆,結合了沙州山川、河水和氣候的實際情況,因而更能起到指導農業生產的作用。不違農時,從而保證五穀俱熟,百姓豐衣足食[51]。

就曆日的擇吉而言,首先表現在七曜直日、十二時、建除十二客以及朔、望、晦、魁、罡等規範的時日宜忌上。這在S.95、S.612、S.681、S.1473、S.2404、P.2623、P.3403等《具注曆日》所見“曆序”中有明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