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指19世紀初至20世紀50年代的文論研究,當然這一時期也發生了一些變化(甚至斷裂),並呈現出向第二大時期過渡的跡象。由此,也可以20世紀初劃界,將其再區分出兩個不同的階段。言其為蟄伏期,首先是因為該期對中國文論的關注還相當稀缺,漢學界也未將稀見的這些散評視為文論(文學批評)材料,同時,也在於已出現的那些可以在廣義層麵上稱謂的文論,基本上也都還是在文學史/文學作品研究的框架中完成的,即漢學家通過對文學作品的閱讀,從中提煉出了一些帶有規則性的理論敘述。雖然目前我們也將之納入廣義的文論(“文學觀念”)的研究範疇,但從當時的研究意識而言,仍屬於麵對文學史的一種行為,屬於文學史研究/文學研究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正因此,對這一時期(尤其是20世紀之前)文論的考察,有必要先將之置於文學史研究的格局中進行。
蟄伏期尤其是19世紀的英美中國文論研究的範型,可用“泛用主義”一語加以概括。這主要表現在對文學概念界義使用的泛化,與大至漢學研究小至文學研究的實用化取向。關於“文學”的概念,首位入華傳教士馬禮遜最初編輯的漢譯作品集《中華之晷:中國通俗文學譯作》(Horae Sinicae:Translation From the Popular Literature of the Chinese,1812)的書名便使用了這一術語,然而內文所選的卻是《三字經》、“四書”、佛道故事的片段及一些書信範例,幾乎未見現代意義上所界定的文學素材。[1]德庇時後來在《中國文學在英國的興起與發展》(The Rise and Progress of Chinese Literature in England,1865)一文中也提到馬禮遜曾將其另一種作為“中國文學”(Chinese Literature)指南的匯編,取名為“從文獻學角度觀察中國”(View of China for Philological Purposes),然而書中記錄的卻是地理學與年代學等內容。[2]可見,早期漢學家心目中的“文學”指意是很廣泛的,囊括了各種文字讀本。在同一篇文章中,德庇時事實上也試圖對寬泛的“文學”定義做出一個粗略的內部劃分,他認為:“以下在述及對中國文學的早期翻譯時,我們可以粗略地做出兩種分類,一是經典與曆史類,包括他們的聖書;二是純文學(belles-lettres),或是戲劇、詩歌、羅曼司與小說。”[3]由此可知,在19世紀的英國人那裏,盡管並不是沒有純文學的概念,但它也並非後來嚴格確定的“文學”概念,隻是大文學概念之下的一個分類而已。當然,這種內部分類也可視為德庇時的一個自我主張,實際情況可能還要混雜一些。例如,在上述文章或其他漢學家的著述中都還有“通俗文學”(popular literature)、“休閑文學”(light-literature)等概念,而一般又是將那些道德格言、諺語、說教文章片段置放於通俗文學的範疇之中的,很難遽然將之納入德庇時前述的兩大分類中。而這種混雜性的出現,或者部分與中國古代的知識分類表達方式有關。[4]其他如翟理斯,又有別的內部分類的方式,在其所著《中國文學史》中將文學分為“miscellaneous literature”(雜文學)、“classical and general literature”(經典與一般文學)等。在19世紀漢學家那裏,關於“文學”(literature)的最為通用,可能也是最具涵括性的對應性概念就是“文獻”了。例如,馬禮遜所用的“philology”(語言文獻)一語,也是歐洲漢學所認定的一個基礎元素,在更多的情況下,漢學家還是用“book”一詞來替說之的。[5]對“literature”概念含義的這一把握也構成了後來出現的幾種專著,如蘇謀事、道格斯、偉烈亞力,甚至翟理斯等敘述文學的一般框架,反映出了早期漢學家的基本文學觀。分析其原因,這不僅僅是因為當時英人對文學的認知本來如此[6],也與傳統中國文學對“文”及自身知識係統的理解有關,後麵一點在20世紀70年代後漢學家討論“文”的界義時也有述及。[7]隻是至20世紀初以龐德為首的漢詩運動,將關注點聚焦於感受性的詩歌,並影響到漢學的研究之後,純文學的概念才逐漸從文獻性的文學概念中分化出來,在文學的命名係統中上升至一個具有較強排斥性甚至至高無匹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