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脈延的人文:曆史中的問題和意義

雜論四則

一、製度背後應有神聖性

兩千多年以來,中國社會是上麵講禮治,下麵講禮俗,禮治和禮俗能夠大體上維持人間的秩序,是因為禮的背後或終極處都會追溯到天或天道。西方則重心在法治,用製度或契約來管理人、治理人,法或法治的背後或終極處都會追溯到上帝。對於生活在禮和法之中的人來說,天道和上帝都是一種神聖性。

十九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商人來華,曾多次比較中西,而稱讚中國商人守信用,以為西方用契約約定而不一定能做到的事,中國人用口頭承諾都會做到。就此而言,禮治規範下的人品未必遜於法治。而十九世紀中葉之後,中國在近代化過程裏脫出了傳統的禮治禮俗,連同脫出了禮背後的天,並在同一個過程裏接受了西方的法治觀念,以及西方用法律和製度來治理社會的榜樣。但我們移來了以西方為範式的法律、製度、契約,卻無法移來這些東西背後那個上帝。所以,移來的法律製度並沒有同時帶來它們在西方所具有的那種神聖性。

從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製定的臨時約法開始一直到現在,已有過多部憲法,而且各個時代執政的政府還都曾立過法律、法規和製度。從紙麵上看,這些憲法、法律、法規和製度都言之成理而且周密通貫。但在精神上,則它們與執行法律、法規、製度的人和被法律、法規、製度所管治的人都始終間隔重重而離得很遠。就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為而言,其中大半都不能成為自內而生的規範和約束。直到今天,身在法律、製度之下,而對法律、製度熟視無睹並伸展隨意而出入自如,仍然是這個社會裏官與民共有的常態。由這種常態概括出來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說的都不是沒有法,而是法與人之間的疏離。而疏離的普遍存在和長久存在,反照的是法律和製度進入不了人的內心,所以法律和製度管束不了人的行為。比之兩千多年裏的禮治和禮俗能夠轉化為日行起居中的規矩,進入不了人的內心和管束不了人的行為,缺的顯然都是神聖性。因此,在不斷立法和修法之後,近日又有以“法律的信仰”與“群眾的企盼”相對舉為更上一層之說,而同“信仰”相表裏,並使信仰之所以成為信仰的東西其實正是神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