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的主要活動範圍是家庭內,她們的日常生活關係也主要局限於蓄婢家庭周圍。因此,婢女與主人之間、婢女與同伴之間、婢女與傭仆之間的關係構成了婢女主要的生活關係。
一、婢女與主人之間
“自古以來,主奴之別甚嚴,彼既有賣身而為婢,又無法自贖,以是隻能以勞而獲其衣食,換言之,婢主之關係,實則利害之關係,徒有尊卑之分而無長幼之情,又婢當為男主人所寵愛而納為妾侍者,故普通女主人對於婢女恒有戒心,稍有可疑之處,即加重懲,婢女冤死者,不知凡幾。”[198]婢女與主人之間的關係,是婢女日常生活中主要的關係。
在婢女與主人之間,主人往往占據較為強勢的地位,主人是否寬厚仁慈,也直接決定了婢女與主人關係的好壞。“為主人者直居號令與駕馭之地位,為婢者則居於服從之地位,主婢間少有感情,主人以婢由金錢買來,必盡量驅使,而在婢之方麵則對於主人恒存畏懼之心,以主人對待婢女之待遇,純由個人喜怒而定。”[199]
寬厚的主人疼愛、憐憫婢女,“憐其幼稚,哀其愚蒙,盡職則獎勵之,費事則教導之,屢誨而不悛,間或施相當之懲戒,斯亦足矣。任情苛虐,不太忍乎”[200]。他們會把婢女當作自己的孩子看待,主婢關係就會比較融洽。例如,劉姓夫婦把婢女翠紅視如親生,翠紅出嫁時,劉氏夫婦與翠紅“抱頭痛哭,甚是難舍難離”[201]。在主人看來,婢女如同自家孩子,即使婢女偶犯錯誤,主人也會原諒她們。18歲的婢女田春梅,“性情沉寂,平素尚無重大過失”,曾與附近小孩一同出走一次,主人認為她“年幼無知,並未責斥”。[202]周來喜7歲時,到大學教員孫姓家做婢女,孫姓夫婦對周來喜與對自己的兒女一樣,每當她有“不正當行為,必量加管束”[203]。婢女常喜被主人責打,一時心中難過,攜帶自己衣物走出,不敢再回主人家。主人因常喜不願回歸,請求警察區署將常喜送到濟良所,由官擇配,而女主人覺得常喜是“自幼隨侍在側,不忍她遽然絕去,亦不便再將領回使喚”,就把常喜“許給新街口南利興木廠之少掌郭孝先為妻,並願給他現洋五十元及衣被十九件作為嫁妝”。[204]有的婢女失蹤後,主人會心急如焚,害怕她們被人拐走,請求警察廳“飭警嚴密查緝,俾免拐匪網漏,該婢女陷落火坑”,“如能查獲該婢,錫願給大洋二十元充賞”。[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