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民國北京婢女問題研究

第五章 婢女的情感與婚姻

“及笄而嫁”是一個女子自然的生命曆程。作為特殊女性群體之一,婢女的情感與婚姻又“獨具特色”。20世紀30年代的《玲瓏》雜誌開辟有“法律顧問”專欄,向人們提供法律方麵的問題谘詢。有婢女去信稱,她自幼被人拐出,賣給人做婢女,過了10年的“牛馬生活”,如今已23歲,“不願再度牛馬生活,欲想擇夫出嫁,主人不肯答應,將當作貨物賣重價,如私自出來,又恐受法律裁製,懼而未行,不知用何法可以脫此生前地獄”。“法律顧問”給出的答複為:“蓄婢為法令所禁,主人對所蓄婢女,並無監護或保佑之權,司法院有解釋可援,既已成年,訂婚結婚,盡可自主。”[1]民國時期,“婚姻自由”也是婦女解放的重要內容之一。那麽,婢女群體的婚姻狀況如何?“婚姻自由”是否惠及婢女群體?政府在婢女的婚姻中又發揮著何種作用?這些是本章要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