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黃氏案”與周馥奏折
1905年12月5日,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收到一個傳教士從鎮江發來的電報,電報內容稱,有一艘“鄱陽”號輪班即將到達上海港,輪班上有兩個女子,她們“從內地拐騙了十幾個幼女來上海販賣”,電報要求巡捕房將這兩個女子“捉拿歸案”,釋放被拐騙的幼女。6日晚,“鄱陽”號輪班停靠在上海碼頭,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捕頭木突生抓捕了“人口販子”黎黃氏等人。[32]原來,黎黃氏的丈夫黎廷玉在四川任職,因病亡故,黎黃氏在仆人的陪同下,帶同15名婢女,扶黎廷玉的靈柩轉道上海,回廣東原籍安葬。黎黃氏所攜帶的婢女,大的14歲,小的八九歲,都是四川人,她們“大都為自己伯叔攜至重慶售賣,其身價每口最大者僅十餘元,小者六七元而已”,捕房探目指稱黎黃氏是“人口販賣的案犯”,把她“拘於捕房”。[33]12月8日,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開庭審理了“黎黃氏販賣人口案”。會審公堂的陪審員英國副領事認為,一個女子攜帶多名幼女,既不是親屬,而且又攜帶有買賣憑據,當然有拐賣人口的嫌疑,主張把黎黃氏連同婢女押進西牢。中國讞員關絅之認為,黎黃氏的丈夫“宦遊在蜀”,所攜女子除親生外,都是親友托購的婢女,有身價憑據,“且行李多至百餘件,似不能遽指為誘拐”[34];況且,黎黃氏是朝廷命婦,“官宦人家,往往蓄婢成群,故不能誣黎黃氏為歹人”[35];若要定黎黃氏的罪,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她拐騙人口的證據。於是,關絅之就宣布中止審訊。[36]在應該將犯罪嫌疑人黎黃氏關押在何處的問題上,關絅之與英國陪審官德為門發生了衝突。關絅之認為,應該把黎黃氏等人押在會審公堂的女押所,“聽候處斷”,德為門則堅持將“人犯”押入西牢。在雙方磋商無果的情況下,關絅之讓差役將黎黃氏等人帶往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女押所,德為門則令捕頭強行毆奪。在混亂之際,英捕頭用煙槍打人;西報館的洋人,也充當幫凶,用竹筒打人;另有西捕、印捕、西探多名,也混入打人的行列。結果,有兩名差役被毆傷,多名觀審的商民也被打傷,黎黃氏等人被巡捕強行帶往西牢收押。[37]媒體在報道中譴責了德為門及其巡捕肆意侵犯中國司法主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