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七章 選任與監督:州縣官人事製度的變更

州縣官,向被視為親民之官,直接關係王朝統治的基礎。因此,對州縣官的選任與監督,也是曆代統治者極為重視的問題。關於州縣官的選任和監督製度,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艾永明《清朝文官製度》、魏光奇《有法與無法——清代的州縣製度及其運作》等著作中均有論述。但晚清是這一製度發生重要變更的時期,涉及問題較多,故仍有較大的研究空間。晚清州縣官選任和監督製度變更有兩個明顯的特點:第一,它是在時代變化背景下對舊有製度不斷調整的結果,其中19世紀的同光時期和20世紀初的預備立憲時期是兩個重要階段,在變更的內容和形式上既有連續性,又有差異性。第二,由於州縣官的選任和監督涉及中央與各省督撫,所以製度的變更與權力的變更糾纏在一起。尤其是晚清以來,隨著督撫權力的擴大,原有的部選與外補並存的州縣官選官結構受到衝擊,致使選任和監督製度的每一步變化,都與督撫權力的消長有關,或者成為吏部與督撫之間博弈的結果,表現出鮮明的新製與舊製糾葛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