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晚清人物與史事

四、結語

由於原始材料的缺乏,要想廓清事實,徹底解決歧異,可能仍有相當的困難。但是,通過對現有材料的爬梳比證,可以認為,以往僅憑俄國單方麵的材料作出李、張“受賄”的定論是不適當的,俄國檔案反映的情況存在諸多疑點。也有學者推斷,有可能是俄國駐華官員私吞了這筆款項。[78]考慮到當時璞科第與巴甫洛夫致彼得堡方麵的函電中存在許多疑點,這種推斷也有其道理所在,但最終結論恐怕仍然需要切實的證據。

事實上,在收買中國官員的過程中,身在彼得堡的維特關心的隻是最終效果,對具體實施過程的掌控則鞭長莫及;由於得到授權,璞科第與巴甫洛夫二人擁有“就地共同商量必需的款項”的權力。璞、巴各自從北京向國內匯報情況,將收買活動的每一次進展分別致電財政部和外交部。這種做法表明,支付巨額賄款是得到批準的,並且兩人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監督,至少,檔案中反映的情況是這樣的。然而,這種互證式的監督,可能正好是兩位駐北京的俄國官員相互勾結、監守自盜的障眼法。璞科第與巴甫洛夫所謂1898年3月21日與李、張“作機密語”之事可能確係子虛烏有,隻不過是他們為私吞巨款向國內編造的借口。簽約次日,他們便迫不及待地將政府名下的公款轉為私人款項,“交給了”李鴻章,並及時告知了彼得堡方麵,看上去似乎俄國人很講“信義”,其實這筆錢是否真的交給了李鴻章,還是大有疑問的。

在研究旅大交涉問題時,有論者將李鴻章的“受賄”嫌疑與其親俄外交並論之,這種說法值得商榷。以借款問題為例,盡管總署諸臣中李鴻章借俄款的傾向最為明顯,但因此便得出他受到俄國人金錢**的結論也未必恰當。事實上,甲午戰爭後李鴻章一直倡導和實踐聯俄外交,並得到清廷的全力支持,主張借俄款正是其聯俄政策新的體現。即使具體到借款本身,李鴻章也並非毫無原則,大多情況下他仍然施“以夷製夷”的計策,希望利用英國來牽製俄國,迫使其降低借款條件。前述俄方函電中所記1898年1月23日他與璞科第、巴甫洛夫的密談即是一個有力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