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們尚未發現康氏賄賂高燮曾的直接依據(且不說行賄受賄多在秘密狀態下進行,除了局內人知曉外,一般很難留下授人以柄的證據),但高氏薦康似乎並非遊離於康梁政治賄賂策略之外一個孤立的曆史事實。在找到新的更有說服力的證據之前,這個謎點尚無法最終解開。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對戊戌維新前後康、梁政治賄賂策略與活動做一番檢視和思考。
金錢賄賂在任何社會的政治生活中都是一種受到譴責的腐敗行為。將其與具有進步意義的戊戌維新運動相聯係,似乎顯得很不相宜。然而,事實是無法抹去的。我們隻能曆史地去分析其產生的背景並予以評價。首先,必須承認,康、梁政治賄賂策略是在清季政治腐敗的曆史條件下,為實現變法圖強的政治理想而被迫采取的。
光緒十四年(1888年)至二十一年(1895年)間,康有為的變法思想日漸成熟。他千方百計聯絡當朝權貴,數次上書朝廷,希望當政者賞識自己的才華,並采納、實施自己的變法主張。然而廷臣守舊,言路阻塞的現實,使他的種種努力頻遭失敗。當時“君臣遠隔,自內而公卿台諫,外而督撫數百十人外不能遞折,其庶員雖許堂官代遞,士民許由察院代遞,而承平無事,大臣亦稀諫書,故雍蔽成風。庶僚、士民既不上書,堂官、察院亦不肯代遞”。[33]為了打破僵局,實現變法圖強的誌願,維新派不得不與黑暗的現實周旋,做出了用賄賂手段打通言路的選擇。依據清朝定製,十五道監察禦史與六科給事中為朝廷耳目,專司風紀之職。“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切實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條奏,直言無隱。”[34]科道官員雖官階低微,卻同王公大臣、督撫將軍一樣,有權隨時條陳具事,是京官中比較特殊的階層。但清朝中葉以後政治腐敗,金錢已侵蝕到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角落與層麵。官場中的錢權交易,金錢賄賂屢見不鮮。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專司風紀之職的科道官員也不能獨善其身。“言官有為人言而言者;有受賄陳奏者;有報私仇而顛倒是非者”[35],漸漸出現了一批以權謀私的“都老爺”。康、梁政治賄賂策略就是在這種曆史條件下確立的。顯然,康有為以金錢操縱言官來打開局麵推動改革形勢發展,是特定曆史條件所決定的。站在當時人的立場上用儒家的政治道德和信條對其進行譴責是不全麵的,因為康、梁這一策略的實施確實推動了改革形勢的發展,其客觀效果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