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章將進入文學形式與社會曆史文化之間互動、互構的關係的討論。我最初的構想,可以分為三部分來討論,首先討論文學語言與社會文化,其次討論文學話語與社會文化,最後討論故事形態與社會文化。我覺得文學語言是講文學語言的共性問題,即作家作為一個群體他們的作品有共同的特征;文學話語是講文學的個性問題,即不同作家因個性不同有不同的話語。但是拿不定主意,不知這樣講是否合乎語言學的邏輯和規則。有一天,在研究中心,恰好碰上趙勇博士、精通法國文論的錢瀚博士和一直在研究文體論的姚愛斌博士,於是就把準備講的題目拿出來向他們請教。其中,錢瀚認為,話語是與權力、意識形態相關的概念,比較之帶有更多“共性”,而語言可以理解為個人的言語,他建議先講話語,再講語言。回家後,對此仍不甚放心,於是又看了一些書。我意識到語言問題是20世紀人文學科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同的學科、不同的學者各有各的說法,分歧與誤解到處可見。“話語”提出的曆史很短,似是超越索緒爾的語言與言語的問題。正在我猶豫不決之際,理論語言學的專家伍鐵平教授因事給我打了一個電話,我趁機就我思考的問題請教他。他的回答完全是索緒爾式的,他認為索緒爾的語言二分法是根本,即把語言分成語言和言語兩個層麵,“語言”是“體”,是係統的規則;“言語”是“用”,是按照語言的規則通過人說出的或寫出的話,“話語”也是一種言語,文學語言也是一種言語,文學語言中抒情語言、敘事語言也都是言語。我覺得伍鐵平教授說得比較合理,所以我最終決定,在文學言語層麵講三講,第六章就是今天要討論的“文學言語與社會文化”的關係,第七章討論抒情語言與社會文化,第八章討論文學敘事結構與社會文化。但是為了“習慣”,我今天講題是“文學語言與社會文化”,這裏的“文學語言”實際上是指“文學言語”,“社會文化”則指“社會的曆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