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預備立憲師日取向的確立,是清廷在兩次派大臣出洋考政的基礎上進行多方比較之後的抉擇。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清末預備立憲雖然有著明顯的師日取向,但事實上各項憲政改革並非完全亦步亦趨,而是仿效之中多有異化之處。之所以如此,其深受清朝統治集團內部各種政治勢力之間權力與利益關係的製約,是一個關鍵的因素。
下麵擬從三個方麵分析。
(一)關於立憲的宗旨
大權政治是日本明治憲政的根本精神,也是清廷預備立憲的根本目標。清廷在實行預備立憲之前,最擔心的就是皇位與君權問題。載澤考察日本時,伊藤博文詳細解釋了日本憲法中有關“大權必歸君主”的精神。這個信息無疑正合清廷旨意。載澤在奏請宣布立憲的密折中,又具體列舉了日本憲法中有關君主統治大權的十七條內容,認為:“凡國之內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論其君權之完全嚴密而無有絲毫下移,蓋有過於中國者矣。”他論及立憲最重要之利第一條就是“皇位永固”,有謂:“立憲之國君主神聖不可侵犯,故於行政不負責任,由大臣代負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議會與之反對,或經議院彈劾,不過政府各大臣辭職,別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遷,君位萬世不改。”[46]清廷宣布“仿行憲政”的上諭就明確標舉“大權統於朝廷”[47]。預備立憲以改官製為先。載澤等編纂官製大臣上奏厘定官製的宗旨時稱:“立憲國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為三權,各不相侵,互相維持,用意最善。……三權分立,而君主大權統之。現在議院遽難成立,先從行政、司法厘定,當采用君主立憲國製度,以仰合大權統於朝廷之諭旨。”[48]1906年10月,載澤等編纂官製大臣製訂了一個以責任內閣製為核心的中央官製改革草案,經總司核定大臣奕劻等上奏清廷。但是,清廷正式公布新的中央官製,並沒有采用責任內閣製,而是仍然保留了舊的內閣和軍機處。[49]丙午官製改革的流產,正是權力欲望極強的慈禧太後擔心皇室大權旁落而加以壓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