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政、立憲與革命:清末民初政治轉型研究

一、丙午官製改革中責任內閣製的流產

1906年9月1日,清廷發布預備立憲上諭,宣稱從改革官製入手。次日,清廷便正式宣布進行官製改革,派載澤、世續、那桐、榮慶、載振、奎俊、鐵良、張百熙、戴鴻慈、葛寶華、徐世昌、陸潤庠、壽耆、袁世凱為編纂大臣,命端方、張之洞、升允、錫良、周馥、岑春煊選派司道大員進京隨同參議,並派慶親王奕劻、孫家鼐、瞿鴻禨為總司核定大臣。[2]6日,清廷設編製館於恭王府之朗潤園,以孫寶琦、楊士琦為提調,金邦平、張一麐、曹汝霖、汪榮寶為起草課委員,陸宗輿、鄧邦述、熙彥為評議課委員,吳廷燮、郭曾炘、黃瑞祖為考定課委員,周樹模、錢能訓為審定課委員,另有中央各部、處和上述指定總督所派屬員參議。[3]官製改革名義上是由奕劻、載澤等人負責,但其具體辦事機構官製編製館實際上是由袁世凱所控製,館中辦事人員多為袁氏親信。因此,袁世凱可以通過該館提出自己的官製改革方案,其中最為引人注目之處,就是責任內閣製。

早在出洋考察政治的五大臣回國之初,國內關於立憲的輿論即迅速高漲。著名立憲派首領張謇曾致書袁世凱,“以大久保相期,而自居小室信夫”,袁世凱頗為得意。當端方親到天津北洋大臣公署,與其商議憲政改革問題時,袁世凱提出了“先組責任內閣,俟政權統歸內閣,再酌量開國會”的主張,並指示幕僚張一麐、金邦平起草疏稿,由端方回京上奏。[4]端方等人在奏請清廷實行預備立憲的奏折中,正式提出了責任內閣製。他們認為,實行君主立憲政體,便可以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君主不負責任,而由大臣代負其責,以保證君位常安而不危、神聖不可侵犯,此即責任內閣製的神奇功效。“君主立憲國之政府,必有責任內閣之設。所謂責任內閣者,乃於內閣中設總理大臣一人及國務大臣數人,國務大臣以各部之行政長官充之,是之謂閣臣,凡此閣臣,皆代君主而對於人民負其責任者也。使其行政而善乎,則閣臣之位得安;使其行政而不善,為人民所怨,則是閣臣之責任,而非君主之責任,其怨毒之極,亦不過變易閣臣而已,無絲毫之責任可以及於君主之身。故君主不僅常安而不危,且神聖不可侵犯之權亦載入於憲法之中。此無他,既無責任,則自不至有侵犯,此二者相因而並至者也。此所謂立憲則君主安者是也。”[5]隨後,端方與戴鴻慈又提出了一個全國官製改革的方案,其中關於中央官製改革的部分便以責任內閣製為中心,極力主張仿行責任內閣製。他們認為:“責任內閣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國務大臣組織一合議製之政府,代君主而負責任者也。……所以必以閣臣負其責者,一則使之忠於職任,無敢諉卸以誤國,一則雖有缺失,有閣臣任之,則天下不敢致怨於君主,所謂神聖不敢幹犯者此也。”就此而言,中國舊有的軍機處和內閣都無法與責任內閣相比。改革之初,可以保留原來內閣的形式,以軍機處歸並其中,設總理大臣一人兼充大學士,為首長,設左右副大臣各一人兼充協辦大學士,為輔佐,而以各部尚書皆列於閣臣。“此三大臣者,常與各部尚書入閣會議,以圖政事之統一,會議既決,奏請聖裁。及其施行,仍由總理大臣、左右大臣及該部尚書副署,使職權既專而無所掣肘,責任複重而無所諉卸,如此則行政之大本立矣。”[6]官製編製館設立之後,即開始起草中央官製改革草案,“大抵依據端製軍等原奏,斟酌而成”。具體辦法是:以內閣為首,設總理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兩人,各部尚書均為內閣政務大臣,參知政事;設十一部七院一府——外務部、民政部、財政部、陸軍部、海軍部、法部、學部、農工商部、交通部、理藩部、吏部,資政院、典禮院、大理院、都察院、集賢院、審計院、行政裁判院,軍諮府。[7]這個草案基本上仿照上述端方、戴鴻慈奏折所擬的方案,其核心內容是責任內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