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印度獨立運動

第一節 省自治的出籠

從1932年起,英國政府加快了印度憲政改革的步伐。1932年11月,召開第三次圓桌會議,討論印度憲政改革問題,草擬《印度政府組織法》。1933年3月,發表關於印度憲政改革建議白皮書。1934年11月,舉行立法會議選舉。1935年8月,正式出台《印度政府組織法》。從而拉開了向省自治邁進的帷幕,印度民族運動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

一、民族運動路線之爭

文明不服從運動停止後,印度民族運動再次陷入低潮。國大黨在低潮時期應該采取什麽樣的路線,怎樣才能擺脫當前麵臨的政治困境,又一次成為爭論的焦點。民族運動陣營發生新的分化,出現不同潮流。[1]

以安薩裏、阿薩福·阿裏、薩提亞摩蒂、布拉巴伊·德賽等為首的新的司瓦拉吉黨人,主張重新進入立法會議,參加定於1934年11月舉行的中央立法會議選舉。他們認為,在政治處於低潮消沉時期,國大黨不能夠繼續大規模運動,那麽為了保證政治利益和人民鬥誌,利用選舉和立法會議渠道很有必要,這並不等於相信通過憲法政治來獲取自由,而是意味著開辟一條新的政治戰線來幫助鞏固國大黨,有組織地擴大它的影響,幫助人民為下階段的大規模鬥爭做好準備。

左翼人士不讚同國大黨重新進入立法會議,而是主張繼續或重新采取非憲法的群眾運動路線。他們認為,雖然文明不服從運動停止了,但是客觀的革命形勢和群眾的革命情緒仍然保持著,國大黨不應退卻,而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發動群眾,準備新的鬥爭。但左翼領袖賈·尼赫魯尚在獄中,1935年才獲釋。另一領導人蘇·鮑斯也在獄中,後因病被提前釋放,赴歐洲治病。左翼的主張未能集中反映出來。

麵對右翼和左翼在民族運動路線上的分歧,甘地出麵打破和化解了這種困境。他根據20世紀20年代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低潮時期取得的經驗,同意司瓦拉吉黨人重新進入立法會議的主張。他甚至為他們辯護,認為議會鬥爭固然不能帶來自由,但國大黨中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不能進行非暴力抵抗或沒有投身於建設綱領工作中去的大部分人不能無所事事。隻要不限於合法主義泥淖,他們在低潮時期把自己的愛國熱情發揮在議會工作上對民族事業有益無損。